突然想整理一下最近NEJM與COVID-19相關的文章。
因為內容實在太多太精彩了,以下會擷取重點,寫下我自己認為的一句話摘要,並簡單翻譯。

詳細內容可點最底下的DOI查原文閱讀唷! 


Covid-19 and Health Care’s Digital Revolution

Covid-19與醫療保健的數位革命

Sirina Keesara, M.D., Andrea Jonas, M.D., and Kevin Schulman, M.D.

 

摘要:遠距醫療科技因應疫情正蓬勃發展,(美國) 政府應完善法規並在保險支付標準上鬆綁。

  面對Covid-19疫情,美國人開始意識到醫療體系的局限性。顯然,我們需要立即進行數位革命以應對這一危機。

  實際上,Covid-19的普及是數位科革命的產物。與1918年的與“西班牙流感”在一年內全球大流行不同,Covid-19在數週內傳播到了每個大陸,超過了我們衛生系統對疑似感染者進行測試,追踪和收容的能力。為了繼續發揮作用,私人企業和高等教育機構已經突然過渡到遠程視訊會議和其他數位方案,而醫療保健系統仍透過高風險的實體問診來處理這次危機。

  醫療保健的設備不足以應對這種迅速出現的流行病。美國醫療保健行業是建立在歷史悠久的患者及其臨床醫生之間面對面互動的必要性之上的。臨床作業流程和聚集經濟效應不斷支持和加強這種面對面的醫療模式,從而在危機期間增加聚集在急診室和候診區的患者。這種醫療結構有助於將病毒傳播到未感染的患者上。脆弱人群(例如患有多種慢性疾病或免疫抑制的患者)將面臨艱難的選擇,是要在臨床醫生就診期間暴露於醫源性風險,或是推遲所需的醫療照護。

  全國醫療保健系統正為Covid-19爆發做準備,我們需要採取緊急行動,以數位科技的力量來改變醫療保健的提供和擴大我們的照護系統。儘管某些數位科技,例如用於遠程醫療的數位科技,已經存在了數十年,由於嚴格的監管和稀疏的支付結構,它們在市場中的普及率很低。在普華永道(Price Waterhouse Cooper2019年的一項調查中,美國醫療保健系統首席執行官中有38%的人報告他們的整體戰略計劃;94%的受訪者指出了基於數據保護和隱私權,根據《健康保險可移植性和責任法案》(HIPAA1996年)以及根據《經濟和臨床健康信息科技法案》(HITECH)(2009年)對HIPAA規則和處罰的擴大),是限制數位策略實施的重要因素。

  有了Covid-19的緊急授權,國會取消了將遠程醫療服務限制在農村地區的規定,允許所有付費醫療保險受益人使用遠程醫療服務。向臨床醫生推廣這些有助於診療的科技基礎設施,衛生與公共服務部(HHS)的民權辦公室(OCR)宣布將使用其自由裁量權,不會對在此期間使用不合規定的私人通信科技來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行為處以罰款,這些是重要的初步應對措施,但危機需要採取更廣泛的戰略來解決,包含三個特定領域:新數位服務的報銷,擴大監管救濟以及評估透過這些科技提供的臨床照護。

  衛生系統正在迅速嘗試採用的新遠程服務需要支付結構來支持。除了視訊診療之外,這些服務還包括文字訊息,電子郵件和手機應用程式,並且可以擴展到包括穿戴設備和“聊天機器人”的使用。可以部署這些服務為Covid-19患者和需要其他常規臨床服務的患者提供同步和非同步支持。報銷可以以計時或定額付費服務形式進行。可以將評估和管理(EM)帳單代碼擴展到現有的遠程醫療之外,以反映數位服務提供的更廣泛概念化。例如,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CMS)可以取消EM服務的面對面體檢的要求,由臨床醫師自行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此類體檢。

  可以根據現有的軟件即服務模型來開發支持所需科技基礎架構的科技費用。任何相關的支付條款都應允許諸如語音介面系統(Amazon AlexaGoogle VoiceApple Siri)之類的新興數位科技或諸如智能手錶,氧氣監測器或溫度計之類的移動傳感器的創新應用。同時,聯邦政府可以和規範為了新興市場將這些數位服務提供一套規則,服從聯邦管轄權而非州政府管轄。

  需要第二套服務來擴大我們照護急症患者的能力。對於感染患者的在宅醫療模型已經得到了很好的描述,並且已經提出了針對這些模型的支付方法,但是從未被廣泛採用。對於新診斷為SARS-CoV-2感染的原本穩定的患者以及住院的早期出院患者,在宅醫療將是重要的選擇。

  另一個新的服務類別是對家庭隔離中接受調查的人員進行監督。內科醫生和衛生系統可能需要每天跟踪大量患者。同樣,數位科技可以在新的支付模式下支持此遠程監視服務的現有模型是人員密集型的,而不是科技密集型的,並且需要獲得美國FDA的批准,不能用數位助理進行患者調查。 HHS和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創新中心(CMMI)有權在支付結構中製定此類更改。 CMS可以確保私人市場也採用這些規定,例如通過利用Medicare Advantage的參與要求。

  隱私和通信法規的緊急更新將必須伴隨這些新數位服務的支付模型的實施。 HIPAA下嚴格且過時的科技要求,加上令人困惑或模糊的法規指導,極大地減緩了數位解決方案在醫療保健中的採用。允許使用安全科技,例如提供256位端到端加密的商業視頻會議解決方案(該科技超越了1996年通過HIPAA時所存在的任何科技),將在擴展服務的同時確保安全性。 HHS宣布的執法自由裁量權承認了此問題的重要性和及時性。

  HHS可以通過廣泛定義遠程醫療以包括音頻和視頻以外的數位工具來擴大其方法的影響。為了確保醫療保健系統積極採用這些解決方案,該機構可以將其執行自由裁量權擴大到採用數位醫療解決方案的任何提供商。供應商可以在給OCR的備忘錄中記錄其科技解決方案,以允許HHS建立這些新方法的記錄。發出此類通知後,可以認為已實施的解決方案在24個月(緊急情況持續時間內)或直到提供商從HHS收到進一步更新之前一直是遵從的。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中,HHS可以更改HIPAA,以允許將用於遠程醫療服務的商業加密科技用作永久解決方案。

  該政策回應的最後部分應包括評估這些緊急措施的規定。在美國,關於在醫療保健中採用數位服務所導致的欺詐風險一直存在爭論。顯然,對我們而言,重要的是要了解提供者和患者是否適當使用了這些新的授權,並評估所提供的護理質量。同時,人們一直在尋求採用數位科技來提高質量和降低醫療保健服務的成本。了解這些新方法是否有助於提高Covid-19大流行期間的臨床生產率也很重要。這些信息對於了解一旦緊急危機解決後是否應將這些緊急授權永久化至關重要。

  幸運的是,世界與1918年的世界截然不同。我們擁有增強患者醫療保健系統的科技。是時候將這些工具付諸實踐了。

April 2, 2020
DOI: 10.1056/NEJMp20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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